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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法院视察调研时指出,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必然选择,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要求。由此,能动司法正式成为我国司法的主流话语,并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从而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热烈的探讨。但是能动司法的内涵是什么?我国能动司法的价值属性为何?如何构建我国能动司法的实践机制?对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总结,为此,本文选取了当代中国的能动司法的理论与机制构建为研究对象,以期对能动司法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本文引言部分,分析了能动司法政策提出的背景,以及在此政策提出后我国各级法院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实践,由此引出对能动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机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部分从我国能动司法的发展轨迹入手,结合目前我国专家学者对能动司法的不同理解,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能动司法在我国被赋有的独特内涵。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司法政策被提出,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追求实质正义,要求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法院和法官充分的发挥能动性,以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和机械司法的缺陷,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状态的司法理念和实践。第二部分分析了能动司法的属性。作为一项司法政策被提出,能动司法具有较强的社会政治特性,但又不局限于政治社会功能,还应当在社会建设发挥一定的建议作用。作为司法权运行方式的创新,能动司法必须遵循司法权运行的本质规律。能动司法还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重视便民利民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能动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在这一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也应该注意防范能动司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能动司法的运行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包括:对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的损害风险;能动司法产生的道德风险;对社会规则意识的破坏风险与能动司法可能降低司法本身诉讼内服务效率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降低能动司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能动司法机制。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作者从四个方面着手探索建立健全我国能动司法运行机制。包括健全司法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从规则之治逐渐转变为以解决纠纷之治。健全我国的司法建议机制,通过对案件的观察和总结,提出行至有效司法建议,将某些类型的社会纠纷解决在萌芽指出,制定相应的规则予以规制。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切实保障使公民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