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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以国有企业民营化为背景,假设政府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企业股权,主要考虑竞价者的报价有可能受到自身支付能力限制的情况下,分析了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层依靠自有资金几乎不可能购买到企业的控股权,但一些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却为管理层收购(MBO)筹集到了低成本资金。这对企业价值会有怎样的影响,就是第二章试图回答的问题。低成本资金会使竞价者的报价策略偏离“说实话”,会造成效率损失;但如果竞价者受到了预算约束的限制,评价高的竞价者获胜概率减小,也会带来效率损失。由于预算约束和低成本资金对竞价者的支付能力作用方向是相反的,因此低成本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预算约束对高报价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对社会效率又是有好处的。但在低成本资金能够放松预算约束限制的条件下,它提高社会效率的程度是资金成本的减函数。因此,低成本资金改善社会效率是有条件的。首先是资金成本不能过低,造成竞价者毫无限制的报价;其次,如果目前企业价值很低,或者竞价者的预算约束很紧,引入低成本资金就更有可能提高社会效率。 第二,在企业进行民营化的改制时,政府如何确定股权出售数量?在本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前半部分,分别讨论了政府在出售企业控制权和不出售企业控制权情况下,最优的股权出售数量的决策问题。假设政府以期望收入最大化为目标,政府有两种出售股权的方式,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约定出售股权的数量;也可以在拍卖进行过程中,根据竞价者的报价对不同的获胜者出售不同的股权数量,这时相当于选择一个最优的出售数量规则。 在给定政府决定出售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果竞价者不存在预算约束,这两种方式得到的最优股权出售方案是相同的。如果竞价者的报价会受到自身支付能力的限制,内生化的决定股权出售数量要比事先给定出售数量在大多数情况下给政府带来更高的期望收入。在第三章中,只分析了带有“保留收入”的两种形式的解。它们都是竞价者评价值的非增函数,在竞价者评价值比较高时,它甚至随着竞价者评价值的增加严格递减。最后采用数值模拟的方法验证了解的部分性质。在政府不出售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竞价者的预算约束,最大化政府期望收入的函数解是关于竞价者评价值的非减函数。但为了使政府收入至少维持在股权出售之前的水平,需要设定保留价格。 第三,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出售企业的控制权优于保留企业控制权?通过比较出售控制权和不出售控制权的期望收入,我们就可以得到政府是否出售控制权的决策。总的来说,只有当竞价者的评价值比较高时,政府才会出售控制权。在扩展模型中,认为政府的控制权收益还有来自社会价值的部分。如果相对于企业价值而言,政府控制权的社会价值非常高,则政府对任何竞价者都不会出售企业控制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民营化的范围和程度都有很大差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