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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创业投资公司独特运行机制的研究,探讨创业投资公司运行过程中的“双重代理”问题,试图提出符合我国法律框架、现行制度以及具有可行性的创业投资公司运行机制。
众所周知,现代创业投资是随着美国大量高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美国今天的经济繁荣与其密不可分。事实表明,创业投资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科学技术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以及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发动机”之美誉。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发展科技产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竞争力的主要途径。谁掌握了以高科技为核心的新技术,谁就掌握了新的生产力和技术制高点,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不平衡,美国、以色列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发展非常迅猛,对科技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世人举目。究其原因有外部因素,如:区域文化、市场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影响;但从内在因素来看,其关键因素,就是形成了积极有效的创业投资公司运行机制。
我国创业投资业始于八十年代中期。到2006年,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创业资本总量约583亿。但无论从创业投资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科技产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讲,这一制度的引入并未像在美国一样取得辉煌的成就。其原因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但创业投资公司内在运行机制也是阻碍发展的主要问题。在运行机制中,关键问题是:应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建立什么样的以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核心的运行机制,来保证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论文结构:第一章节主要介绍创业投资的起源及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历程;第二章阐述创业投资公司一般运行机制;第三章讨论我国创业投资公司运行机制问题;第四章探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创业投资公司运行机制,并得出若干启示;第五章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创业投资公司运行机制及政策法律环境的相应建议。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因为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开展的时间不长,其理论研究国内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结合实际,提出运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的研究不多。本文根据作者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通过对有关理论的分析,对其实际运作层面进行详细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创业投资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