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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三大部分来分析1876年《河流防污法》。从分析《河流防污法》的法条内容以及它的作用和影响着手,来进一步探讨1876年《河流防污法》的特征。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模糊性的术语、延时生效原则、地方当局负责制、渐进变革而来。这个法案以及它所体现出来的鲜明的特征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这样一部具有开创意义的环境法产生的历史土壤。 在19世纪后期,河流污染伴之疫病的产生,对河流污染状况进行立法,并且找到试图救治的方法已成为英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在河流受到污染的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发生了冲突,但是由于流域缺乏统一的管理,各个利益集团互不考虑对方的利益,这种状况既需要运用法律的力量来管制,又影响了法案的制定和倾向性。地方自治传统以及自由放任的意识形态在法案的形成中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分析,认识到1876年《河流防污法》虽然出台艰难,但是毕竟在这一领域具有开拓性,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这个初步的法案是对河流污染这一棘手问题进行立法的第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