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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办基金会的历史由来已久,政府部门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嵌入到慈善法人组织体的治理结构之中,形成了以控制为特点的关联结构和科层结构,容易丧失慈善法人组织应有的活力和民间本色,与当前建立的“大社会”的方向不符。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需要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但怎样建立,为什么要这样或那样建立,目前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回答。本文意在从法社会学视角,运用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对慈善组织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及其演进进行理论分析,为慈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提供方向性、应然性的立法理论依据。论文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相关概念的界定是认识的前提和学术交流的基础。本章对新制度主义的涵义与派别、治理和治理结构的内涵、慈善法人不同学科涵义等作了分析和比较,明确了相关概念。第二章梳理了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渊源。该章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思想和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从理论渊源来看,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的直接理论渊源是法社会学理论,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关于群体组织内的活法理论为新制度主义理论奠定基础。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秉持的是“社会人”“文化人”的内生性假设,其分析框架是“组织域+管制性制度、规范性制度和文化-认识制度”,比传统法学偏爱的“硬制度”更为广泛,也与经济学坚持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交易成本”的“理性人”的分析框架显然不同。第三章诠释了慈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部门法理论困境。该章认为,由当前民法理论、商法理论、经济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皆难以解释慈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生成逻辑和发展趋向。民法上的公司法人等“自律法人”在治理理论和结构上与慈善法人的“他律法人”完全不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权保护原则;商法上的商业判断原则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经济效益优先原则和作为控制行政权的行政法理论,等等,都难以诠释中国慈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逻辑和运行规律。第四章是对历史演进中典型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进行新制度主义分析,有助于更好理解慈善组织的应然治理结构。主要是对英国中世纪宗教慈善、美国福特基金会和中国的善会善堂的治理结构进行了新制度主义原理阐释。英国中世纪基督教会慈善组织的金字塔高耸式结构彰显教职人士的特殊地位,主要是“管精神”“管信仰”;扁平化的平行结构显现平民的作用,主要是“管物质”“管财产”。这种金字塔的高耸式的结构与扁平化的平行结构共同组成了“┸”型治理。根据美国福特基金会的研究发现,嵌入性制度是福特基金会能够理性地通过稳定的治理结构来运作慈善基金的重要举措,董事会与运作机构两层治理结构都采取了“决策——执行”的扁平化治理结构。中国明清时期的善会善堂在慈善理念、慈善内容、治理结构、运行模式、社会功能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会讲制的平行治理结构偏散,轮值制和董事制属于扁平化治理,较为稳定和持久。第五章是对国外典型慈善法人政府外部治理结构的新制度主义进行分析。该章认为基于整体主义建立的慈善法人,客观上需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介入治理。以德国为代表的崇尚自由结社价值的国家,虽然不对慈善法人组织进行特别的规制,但也建立了事后追惩制度的介入机制来达成监管和治理目的。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侧重追求的慈善秩序价值,建立了事前的统合化治理机制,动态对慈善法人组织进行全面的制度嵌入,如准入实行许可制、财务实行申报和审计制等。美国力图反映社会对这两种价值的普遍期待,维护这两种价值的平衡,建立了追惩制和预防制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第六章分析了中国慈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我国慈善法将慈善组织分为两大类:捐赠财产类慈善法人和社会公益服务类的慈善法人。通过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捐赠财产类的慈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新制度主义分析,得出了科层化的组织场域、资源依赖、同形压力和组织结构的惯性等因素是形成慈善组织科层化治理的主要原因。本章以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社会公益服务类的慈善法人作为例证来对我国社会公益服务类的慈善法人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枫桥公益社会组织的队员结构、层级结构和会众结构是当前枫桥的主要治理结构模型,枫桥的文化组织场域、丰富的民间资源和公益社会组织“社会人”地位的确立是枫桥公益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历史的、现实的纵横比较和理论分析之后,第七章得出了本文的最后结论:慈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扁平化构造是捐赠财产类慈善法人治理结构构造的发展方向;椭圆扁平化的治理结构是社会公益服务类慈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方向。捐赠财产类慈善法人治理结构扁平化构造的具体思路:一是要建立与社会环境富有弹性而又顺畅关系的组织边界,做到组织治理结构的权限和边界清晰。二是建立具有活力的组织框架以适合互联网的发展。三是按照扁平化结构原理对慈善法人组织体进行柔性的组织设计,克服趋同性的科层化组织结构。捐赠财产类慈善法人扁平化治理结构的权能配置上,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理事会,要重视作为慈善组织的“宪法”的章程。在社会公益服务类慈善法人治理结构上,要建立非“平行化”“个人化”的椭圆扁平化治理结构,既可防止“平行化”的“议而不决”现象出现,也可防止“个人化”的“独断专行”的局面,按照椭圆扁平化结构原理对公益社会组织体进行柔性的组织设计,防止末梢神经麻木和消极的现象,并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