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是受意大利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等编著的《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周枏教授等编著的《罗马法》及美国学者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等著作的启示并吸取上述著作和国内一些学者论文中的相关内容写成的。全文共分序言、“公益”的涵义及范畴、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趋势、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关于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等五个部分组成。 正如卡佩莱蒂教授所论述的,随着现化社会日益复杂化,个私行为很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而各国实践都已证明,这种利益的损害单靠政府加强管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救济,并且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特定当事人之间考虑的框架已不完备。在这样形势下,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一方面,社会公益所遭受的各种侵害越发频繁和严重;另一方面,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民法中保护公益的内容不相适应,不利于对公益的保护。序言在阐述以上问题的同时,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主题内容。 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公益的涵义和范畴进行阐述。公益即公共利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狭义上的公益多指环境、卫生、教育、福利、社会保障等领域内满足人们生存条件、物质生活和文化需要的共同利益,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本文所称的公益,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全体人民或某一阶层的人们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根据规定并保护社会公益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将公益分为刑事公益、行政公益和民事公益。从这方面看,有些社会公益是一种相互交叉和重叠的关系。 根据周祖等法学家的论述,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以保护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的一种诉讼制度。可见,公益诉讼在历史上已是源远流长,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公益诉讼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与特征。根据诉讼的方式和适用程序的不同,公益诉讼又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就民事公益诉讼而言,不仅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如侵窖主体大多具有“集团性”和被侵害利益的“扩散性”、原告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性、原告的不确性和被告的确定性、带有起诉的前置条件如提请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为共同原告等以体现国家干预性、以及诉讼裁判既判力的扩张性、诉讼功能的预防性、原告胜诉后可获得奖励等特征。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种公益诉讼,但我国立法限定了其起诉主体Z 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被告限定在政府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且因其行政行为的违法导致公益的损害事实的发生为条件。 从国外公益诉讼的实践形式看,美国有民众诉讼制度、英国有检举人诉讼制度、德国有宪法诉讼制度、日本有民众诉讼制度。上述两大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虽然形式各异,但都将其作为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补充和救济手段,在广泛的范围内所采用,对我国有着借鉴意义。从发展状况看,各国的公益诉讼均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我国各方面公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且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究其原因,两个方面比较突出:一是行政管理手段的缺陷;二是公益法的可诉性缺陷。只有解决了公益法的可诉性,对维护公益才能治标兼治本,而我国公益法律保护的盲区就在于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应认真予以解决。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它在我国建立是否可行?只要运用著名学者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从诉讼资源配置和诉讼成本运行上进行分析与考察,不难发现公益诉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失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维护公益的方式,并且还能实现诉讼的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我国宪法为维护与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民和社会组织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设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较完整的内容,因此,公益诉讼在我国有其宪法依据。从现行诉讼法层面上考察,现行诉讼法体系与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法理上不相互排斥,前者对后者也有改造和兼容的余地。 关于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笔者分别探讨 5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的归属、发挥与健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等三方面内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包含公序良俗、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行政管辖权优先、奖励公民诉讼与滥用诉权限制相结合等原则。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归属看,它不仅是公法介入私法的产物,也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同时应将其与集团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区开来。虽然从法理层面讲,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公民和社会组织均可提起,但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公益诉讼主要是以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为主体的活动。我国公益律师及团体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