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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和主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监督权力。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地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人大的形象和权威。但以往的执法检查,往往是查完就了,重检查、轻督促,重形式、轻实效,因此监督效果不明显。本文拟以《监督法》颁布实施为切入点,以《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法律规定为法律依据,就现实法律监督体系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活动进行深入剖析,从研究解决问题入手,理性分析执法检查的现状,发现执法检查理论与实践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积极寻找解决的对策与办法,改进和完善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如何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发挥其监督作用,使这种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形式更加有效、更具影响。特别是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履行监督职能和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如何能够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更好地使人大监督权力在地方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重要影响,靠权力机关的监督作保障,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试图能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些参考,从而进一步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对行政权力、检察权力、审判权力产生强有力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