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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迅猛发展,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进行侵权的行为日益增多,对版权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若版权人逐个去追究侵权用户的责任这将耗费巨大的成本,得不偿失。在此背景下,探究ISP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间接责任成为保护版权人的关键。由于我国立法在ISP侵权领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本文的视角主要着眼于美国DMCA法案以及相关判例所确立的标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阐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在侵权中的运用,从而论述ISP在具体侵权中的间接责任。正文主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ISP版权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首先介绍了讨论ISP版权侵权责任的价值和意义。随着科技发展,ISP与版权人之间冲突不断,而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无法平衡的保护新兴的ISP主体和版权人,ISP的责任认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然后阐述了ISP主要的四类主体包括接入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宿主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第一部分的最后论述了ISP版权侵权的主要形态,即间接侵权,并提出ISP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ISP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时应当遵循的一些普遍性的原则。首先从正面来看,对ISP归责过程中,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归责的要件,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就ISP责任认定这一具体问题来看,这三项要件的判断中,主观过错的认定时最重要也是最难的问题,并引出本文最核心的内容,即如何通过分析ISP的主观过错来判断其侵权责任。其次,从反面来看,对ISP的免责过程中,应当考虑“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等。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结合案例,分析在具体案例中应如何具体的认定接入缓存服务提供者、宿主服务提供者、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以及新兴的P2P软件这五类ISP主体的间接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