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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金融治理理论的指导下,国际金融立法模式出现了一些新发展。在立法主体方面表现为,在主权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国家间集团、跨政府网络、私人标准设定机构以及市民社会组织等)参与到立法活动中,这使立法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在立法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在正式的立法程序之外,形成了尚未实现制度化的非正式立法程序。这一非正式程序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活动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可行路径,体现出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发展趋势。虽然从整体上看,国际金融立法模式的新发展符合全球金融治理所要求的主体多元性和程序民主性,但是新近立法模式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仍需受到合法性标准的检验。由此,本文在分析、归纳中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总结出评价国际金融立法模式合法性的三个主要标准:一是立法主体的代表性;二是立法程序的透明度;三是立法程序的参与度,并在必要时以立法结果的有效性和衍生合法性作为辅助评价标准。本文拟考察国际金融立法实践的发展现状,试图对参与立法的主体进行分类描述,对立法程序进行梳理整合,并在充分阐明国际金融立法模式的运作过程后,采用上述合法性标准进行细致地评析。结果表明新近的国际金融立法模式是具有合法性的,未来将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新近立法模式并非完美,仍需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其中,尤其要关注立法主体中发展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代表性,以及立法程序中发展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参与度问题,并采取有关措施以确保目前处于弱势地位的两者均能有机会实质性地、有效地参与到国际金融立法活动中。最后,本文着眼于中国在国际金融立法模式新发展中的相关实践,认为中国可通过缔结区域性条约、主动设置议程、参与国际金融标准的起草,以及培育本国的市民社会组织这四条路径实质性地参与到国际金融立法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