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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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累积效果的显现,我国环境整体质量呈下降趋势,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或累积性的生态破坏行为均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本身物理、化学和生物功能的严重不利变化。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生态失衡的风险增加,凸显了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生态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则是不同于传统的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的侵权损害。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与传统的环境侵权相比,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停止后,受损的环境如果未能得到修复,会经过潜伏、累积产生新的损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近几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首先,进行概念界定,从国外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与国内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比与分析,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作出了自己的阐述;同时,梳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分别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立法、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损害鉴定评估以及损害究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要分析。其次,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进行分析,选取了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福建南平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并分析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以及案件裁判。再次,通过上述司法实践的分析,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问题及成因,深入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主要有(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诉讼顺位不确定;(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难以明确;(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单一;(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不完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体系缺位。对于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环境公共权益尚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不完善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陪金的法律规制不健全。最后,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例如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诉讼顺位以及细化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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