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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兴起,发展迅猛。2009年,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了3.6万亿元。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揭开了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序幕,强化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已迫在眉睫。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和贸易方式基础上,并与之相应,C2C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无地域性、隐匿性、模糊性、虚拟化、无纸化等特点,对我国现行税收原则、相关税种、税收征管模式等都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产生了许多的税收问题。因此,如何针对C2C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提出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可以防止大量税款流失的相关税收原则、税收政策和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框架,是非常值得研究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国内外的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文献综述,通过比较分析了美国、欧盟等不同国家、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主张,归纳了国外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三种观点,包括开征新税观点、免税观点、调整税制观点;归纳了国内认为不应开征新税,应填补网上交易电子发票开具程序的空白、出台我国的《互联网税收实施规则》,完善网上交易纳税人登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管理系统、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等的观点;介绍了电子商务征税理论基础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析。探析C2C电子商务引发我国税收问题的原因,按税种列出我国现行电子商务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第四部分为案例分析,首先以淘宝网为切入点用具体例子分析目前C2C电子商务经营流程以及在该模式下的税收管理情况,其次结合淘宝网案例展开分析,指出C2C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首先是指出了电子商务对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从而对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产生了影响,并导致目前税务登记、课税凭证、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制度的不适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五部分就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提出了以下具有创新性和建设性、贴合我国税收实践现状的建议,一是建议我国应明确以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要做到税负公平,即以最少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收入,并使我国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二是建议对现行税种进行必要的调整,首先,不认同再开征新税,例如“比特税”等;其次,提出要调整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劳务的提供;再次,支持缓征关税,但对于是否永久免征关税的问题,应持有谨慎的态度;最后,提出所得税要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税收管辖权,并重新界定了电子商务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三是建议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具体包括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确保电子记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有关制度、电子发票制度,拓展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结合多种方式完善税务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