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认知域中的概念隐喻——以公司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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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依法治国制度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语言在立法、司法、执法、普法领域的价值显得更加重要。隐喻是法律语言中常常被忽视的一部分,对法律隐喻的研究可以提高人们对其价值的重视。莱考夫和约翰逊(1980)提出的概念隐喻理论是认知隐喻研究中的前沿理论,他们认为,概念隐喻是人们的日常语言,在思想和行动中无所不在,它不仅能反映说话人概念系统的构建,也是解释人类认知的关键所在。  基于概念隐喻理论,本文旨在探究中国法律认知域中的概念隐喻。作者以公司法为基础进行了文本分析,以“公司即法人”的概念隐喻为中心,将公司法中的概念隐喻提取出来。另外,作者设计了一个采访,以八名不同行业的人士为采访对象,探究公司法中的概念隐喻如何影响人们对公司法的认知。通过对文本分析和采访结果的探讨,作者总结了四个方面的发现。首先,公司法中的隐喻可归为五类:公司的身份,公司的权利,公司的义务,公司的责任及公司的关系,其中公司的义务方面的隐喻出现最多。第二,公司法中概念隐喻的认知作用对于缺乏法律或公司经验的人更高。第三,概念隐喻潜移默化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大多数人意识不到。第四,法律中的概念隐喻呈现出系统性,恰当性和针对性的特点。且法律中的概念隐喻可以发挥修辞功能、认知功能、政治社会功能。法律中概念隐喻是以群体的生活经验为根基的。另外,法律中概念隐喻的出现,是由人类认知的属性和法律语言的需求所决定的。  根据这些发现,作者提出了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概念隐喻的方式,并对该研究的不足之处和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的研究方向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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