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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陪侍问题在当代社会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产业。可否使其合法化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对此行业进行规范的管理,1999年国务院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其中第41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但是,在现实中,此《条例》对有偿陪侍之规定却难以贯彻执行,有偿陪侍现象屡禁不止,依旧泛滥,目前管理相当混乱。 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上分析此现象:首先指出有偿陪侍在现在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有探讨的必要性;其次有偿陪侍与色情业在表现形式和危害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再次从法理上对娱乐场所有偿陪侍理应合法化的理由进行深入的探讨,主要是: 1、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上来看,有偿陪侍现象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并不相悖; 2、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要求上来看,有偿陪侍合法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学的需要; 3、从法的价值上来看有偿陪侍合法化符合正义论原则; 4、从法的作用上看,对禁止有偿陪侍立法以后所产生效果分析上来看,其法规的出台不仅没有起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还带来了其他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在我国实行“有偿陪侍”合法化还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方面的意义; 5、从立法技巧上看,导致制定的法律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违背了立法技巧的基本原则; 最后,文章从正负两个方面分析了有偿陪侍合法化对现实的影响,以及对如何规制有偿陪侍行业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