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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征便是其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机制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该特殊目的机构通过真实销售的方式受让发起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相隔离,同时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构建进行特殊的设计,使特殊目的机构免于破产,以此维护基础资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从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成功进行。鉴于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复杂结构、涉及问题众多,本文仅对风险隔离机制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本文第一章为资产证券化的概述。第一节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以及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使大家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产生背景和地位作用;第二节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操作流程,使读者能够从宏观上了解资产证券化,便于下文的分析;第三节分析了风险隔离机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作用,论证其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征。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对风险隔离机制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章主要分析了风险隔离机制中基础资产转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将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相关,一类与基础资产转让的真实性相关。在合法性问题中,笔者着重分析了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基础资产转让中“禁转条款”的效力以及基础资产转让中“通知”三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在资产证券化中,达到基础资产转让的真实性标准一般会被称为“真实销售”,笔者首先介绍了能够实现“真实销售”的几种资产转让形式,而后对实现“真实销售”的标准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三章围绕SPV的构建进行分析,第一节对SPV的设立形式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信托型、公司型以及合伙型三种SPV模式;第二节对SPV自身的风险隔离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自身业务范围的限制、主动申请破产的制约以及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制约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律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的一些建议。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相当欠缺,很多方面都存在空白。我国尚未就资产证券化制定专门的法规,关于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各种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这些规定有些存在矛盾之处,有些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操作进行特殊规定,以此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