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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指非法律职业人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一种审判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发展到今天,以美国的陪审制度最为完备。在当今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主要可以分为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的审判团制度及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的参审制度两种。前者表现为陪审团与职业法官分工审判,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规则,陪审团负责判断案件事实;后者的特点在于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陪审制度的政治意味逐渐淡化,制度本身的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等价值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然而也存在着诸如缺乏具体法律规范、人民陪审员不能有效参与审判等诸多弊端。在制度具体运作过程中也显示出,无论是在适用范围、选任标准、参审方式还是在具体审判过程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都存在着大量问题,社会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社会认同严重不足。但不可否认,陪审制度的存在符合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增长的司法需求,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普及法治思想及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我国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如何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陪审之路,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早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如何重新定位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及基本功能,是当前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关键之处。本文试图探讨上述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状况与西方国家具有代表性陪审制的发展经验,在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改革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及结语。第一章,在概述陪审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的基础上,论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法律价值。第二章,介绍西方代表性国家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陪审制的主要特点。第三章,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前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第四章,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包括在思想认识上,法律位阶上以及在陪审制度设计层面上的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