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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在法国成功推行的增值税,在其后50多年的时间里,由于其高效、中性的特点,受到各国青睐,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行,被国际社会称誉为税收史上的一大绝妙发明。 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由于税基的价值构成不同,增值税分成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其不按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从而使凭发票扣税的自动约束机制失效,从征管的角度而言,很难执行。消费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目前,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国家有130多个,包括欧盟、韩国等占90%的国家的增值税都是消费型的,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个国家。收入型增值税则只有匈牙利、海地、土耳其等极少数国家采用。 消费型增值税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其原因有四点:一是消费型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而统一,具有便利、高效的优点;二是消费型增值税具有良好的政府税收收入“天然稳定”作用。当经济增长时增值税机制性自发地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增幅,但税收收入会随经济增长而增长;当经济处于下降期,增值税随经济下降而机制性地自动提高增值税税率,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支持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三是激励投资,促进生产潜力的形成。在经济增长期,增值税税收政策机制性地对每个纳税人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分别给予不同的增值税实际税率,对投资进行激励。在经济衰退期,增值税税收政策可以自发地对每个纳税人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分别给予不同的隐性财政补贴,直接提高企业对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对企业在投资后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直接给予销项抵扣,抵扣不完全可以申请退税。消费型增值税从税收体制上实现“反经济周期”鼓励投资目的,并促进生产潜力的不断形成和经济增长率的加速;四是刺激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我国现行增值税是1994年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一个国家在选择何种类型增值税时,既要考虑各类型增值税本身的优缺点,也要考虑该国所面临的财政与整体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取向、原有的流转税制等因素。在13年前的中国,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要求人们动用一切可能动用的手段来抑制呈扩张之势的企业投资。异常拮据的政府收支状况,要求人们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来极大的提升政府的收入水平。因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比较宽广的税基,是那一时期的一种必要的、历史的选择。在13年后的中国,通货膨胀极大缓解,政府收入稳定增长,已经有能力来讲究企业的竞争能力了,已经有资格来追求增值税税制的优化了。所以,增值税的税基由生产型转向同其本来意义相符的消费型,也是当前的一种必要的、历史的选择。 在多年的研究与呼吁下,2003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在东北优先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拉开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2004年7月1日,东北三省一市率先试点。然而,我国的增值税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次试点并不是真正的增值税转型,仅限定于八大工业性行业的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并只能用当年比去年新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更准确地说,这次改革应称之为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改革,带有明显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色彩。 学界大多数人认为,分阶段按照产业或地区序列逐步推开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是把增值税转型改革当作税收优惠政策使用,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目前,对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有几种不同的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应该按照产业序列来推进,即先从高新技术产业推开,然后是加工业、能源和材料工业,最后才是除此之外的产业。这样做,旨在引导大量资金向相关产业集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最终推动整个产业链在科技水平和竞争力方面的提升。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应当更注重地区序列,从东北地区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第三种观点认为,人为设置产业、区域差异,势必导致抵扣链条的复杂和混乱,不仅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扭曲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还会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实际上,在所有行业同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本身就是受益最大者,没有必要人为设置产业序列来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对那些确实需要实行税收优惠的产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在众多的财政政策工具中,缩小区域差异的主要工具,应当是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政策,而不应当是普遍课征的流转税。 除引言外,本文从结构上分为三章。引言部分,本文对增值税在我国的情况做了简要介绍,引入了作者写作的目的。第一章主要是简要描述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背景,通过对国外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比较,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我国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情况及成效进行了介绍及分析。第三章在前两章写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见解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