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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保护制度是解决股东平等理念和公司有效控制之间冲突的折衷产物,也是公司制度长期追求效率与公平之间均衡的必然结果。各国现代公司法及证券法对此均有明文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史并不长,但在短短几年的公司实践中,少数股东权益被粗暴地无视或恣意地侵害已经不再是理论上的担忧,而是一种屡见不鲜的现实。受害的少数股东除“用脚投票”寻求出路外,别无其它有效的保护或救济途径。究其根源,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滞后与不足是其主要诱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拟结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判例及学说的比较研究,设计出一套以保障少数股东权利行使为纵线,限制多数股东、董事和收购人权力滥用为横线,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相配套的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法律保护方案;并期望借此抛砖引玉,以求对我国尽早建立切实可行的公司少数股东保护制度有所补益。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的结构共分为三章。引言是在正确界定少数股东概念的前提下,初步说明为什幺要给与少数股东必要的法律上的关注和支持。第一章首先围绕“福斯诉哈博特尔”规则对少数股东保护的历史进行考察,并以此为基础对少数股东保护问题进行论证和学理解释;同时还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对现代少数股东法律保护的方法作一简要的整理和归纳。第二章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着重研究股份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同时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讨论。第三章是第二章的延续,它重点对股东派生诉讼这一重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在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建议。结语是对全文内容的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