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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利润分配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直接对象是公司和股东。公司因为享有股东投资的所有权,并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分配公司资产,从而承担起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义务。在分配的过程中,公司还有权决定分配的方式、比例、时间等内容。而股东因为提供了投资而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倘若公司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公司的信誉受到重挫,进而影响公司的生产运作和社会地位。
然而,公司利润分配导致公司资产流出公司,会间接地造成若干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公司与国家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职工之间有关税收、平等权、债权人保护、职工利益等。作为公司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之一,债权人对公司筹集资金所起的作用有时甚至远远超过了股东。但是,债权人通常被视为民法上的请求人,他们除了按照债权债务合同收取本息,在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被动地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外,不再享有更多的权利。在公司利润分配领域也是如此,股利的发放时间、分配比例、违法分配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可能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但他们很多时候却只能束手无策。
因此,研究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制问题,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有利于缓解和平衡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运作,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分配的概念界定、分配的参与对象、决定进行分配的公司机构等要素,进而提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然后通过比较分析外国(主要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研究对象)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总结,为下文进一步分析我国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不合理的地方打下铺垫。最后试图通过契约自由和法律强制两条途径来解决公司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并改良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实现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能够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并使公司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