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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同时也是法治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一套高度集中的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从1994年我国初步实行了分税制,基本实现了税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合理的配置。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分税制亟需改革和完善。
目前,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已渗透到税收领域的方方面面,依法行政成为对税务机关最本质、最核心的要求,税收法治要求在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下,依靠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以实现税收立法的终极目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探讨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问题,进一步规范主体设置,合理划分税权,提高其法律化水平,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防止税收执法权滥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以一个崭新的祝角,对现代征管体制下的税收执法权从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具体构想。本文分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简要阐述了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一分税制的现状。第三部分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执法的比较与借鉴,为进一步分析我国税收执法权的现状提供比对的模式、可资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第四部分探讨了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制下税收执法权的现状,针对我国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分别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层面查找存在的弊端。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执法的有益探索。本章节在分析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的理论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新确立我国税收执法主体制度、合理划分税权的构想。从提高税收执法主体设置及权限划分的法律化水平;建议国、地税机构合并,建立统一的税收执法主体;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第六部分提出了文章的结论。在本文的六个部分中,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重点,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依法治税的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立法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对税收法律的实施,以实现国家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因此,税收执法、税收司法与税收法律监督成为税收立法目的实现的保障。因此,本论文在对税收执法现状进行客观详尽的分析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具体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权的有效途径和有益的尝试。
本论文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通过分析税收执法的问题,本文集中笔墨阐述了从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涵对税收执法的具体要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当前税收执法权的配置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第二,本文以财政联邦主义的分权理论和分权制衡思想为理论基础,回顾我国分税制的运行轨迹,同时又进行了国际比较,并总结出可以借鉴的经验。继而对我国税收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体制下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对规范我国税收法执法做出了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了较为科学、规范、可行的完善途径。第三,将税法理论和税收实践结合起来,本文着重论述了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下的税收执法问题,借助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秉承依法行政的宗旨,通过税收实践,与相关的背景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了若干新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