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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来历次修律或立法并未使我国继承法发生根本变化,直到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妇女运动决议案”后,对女子继承财产权日渐重视,传统的宗祧继承法受到批判与改造。1931年5月5日,随着中华民国民法典第四、五编亲属、继承法的施行,宗祧继承法被改造为“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法。新继承法只对财产继承做了规定,从此宗祧继承不再决定财产继承。 尽管在立法上新继承法与宗祧继承相分离,但在实践中新继承法却始终无法避免宗祧继承观念的纠缠,甚至到四十年代末期仍纷争不止。白凯认为“除了(北京、上海)这些大都市外,新继承法的影响十分有限。……民国民法和其所奉行的男女平等意识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使得继承问题成为大多数小城镇和乡村妇女经验之外的事物。”而本文通过统计33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继承案,发现“大城市”的继承案件只占总比例的12.12%(即使把两件来源地不详的案件也算上,也只能达到18.18%),也就是说至少80%以上的财产继承案件来源于县以下的城镇与乡村社会,其中有些案件明确显示发生于村落。此外司法院的法律解释也可以提供佐证,新继承法施行后29件继承案的解释例中只有一件明确表明属于来自“大城市”的北平,7件无法看出最初的来源,来自县以下的案件有21件,占全部29件的72%多,占已知来源地案件的95%多。两个表格统计分析的结果证明新继承法对乡村和小城镇影响力较大,但这个结论并无意对白凯的结论进行“证伪”,她结论的基础是大都市的报纸材料,本文依据的是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档案和司法院的法律解释例。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大,有可能这两个结论在一定范围内都能成立。至于女性受到新继承法影响的大小问题,在社会现实中,女性很难顺利继承财产,因为在中国血缘宗法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财产继承自然会受到宗祧继承思想的干扰,特别是新继承法剥夺了通过宗祧继承受益的男性部分或全部利益,如薛宝润案中的舅舅们、程亚算案中的黄海,还有通过过继成立的嗣子,他们当然坚决反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但正因其维权之艰难,才体现出新继承法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与女性利用新法维权的可贵,所以才有“杨董氏、杨王氏婆媳争产案”、“龚国新要求继承财产案”中女性不屈不挠的诉讼,新继承法并不见得在“乡村妇女的经验之外”。 新继承法不仅是对女性继承财产权的简单规定,更是从根本上否定宗祧身份与财产继承间的联系,然而实际情况却复杂的多。首先是继子与财产继承的关系。“尹萧氏不服和解上诉案、李梁氏否认李廷浦为嗣案、马志清、马尚清归宗继承案”代表了新继承法实施前发生的继子与财产案,只要继承开始的时间在新继承法施行前,仍适用旧的法律条例,保护继子的财产继承权;“李华富争嗣案、嗣子左葆华声请执行案、刘永贵被否认继承案、方心安上诉案”代表了新继承法实施后发生的继子与财产案,如果经过法院调查确认继子的身份属实,即使继承开始在新继承法施行以后,继子仍可以继承财产,但是如果在有女儿的情况下立继,继子和女儿则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继子继承部分财产。其次是女性与宗族公产的关系。新继承法中并不包含对宗族公产的规定,但获得财产继承权的女性又开始争取本属宗祧身份者共有的宗族公产权。出现“湘潭马素环要求母族给付升学租谷案、福建思明女子继承祭祀公产利益权案、绍兴养子女继承祭产案”一类的新情况,司法院的法律解释明确维护了具有宗祧身份才能享受宗族公产利益权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