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内,要保障业主充分享受其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取得的利益,得到一个愉快、舒适的生活或工作空间以及周边环境,一方面需要维持建筑物的物理机能,另一方面需要维持业主共同生活的秩序。尽管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区分所有权人利害相关,但不尽相同的生活习惯和环境品质要求使得他们很难在维护建筑物机能和维持和睦相处关系的各种行动上达成一致。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业主彼此间的互动关系,使互相间的纷争最小化。因此确立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制度,以调整业主的利害关系,化解彼此间的矛盾,是促进社区和谐的极为重要的一环。 有关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制度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三:一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应由何人管理?二是依据什么管理?三是如何管理?也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组织,管理规约和管理方式。管理组织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订立管理规约,并充分发挥该管理规约的功能,执行管理规约规定的事项,就是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管理规约作为业主管理团体最高自治规范,有着如同“国家宪法”般的重要地位,不仅业主、建筑物使用人都应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也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规约虽有所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规定,诸多基本问题尚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由于我国相关理论的研究滞后,现阶段可以为立法或修法提供借鉴和参考的观点也较少。鉴于以上因素,本文对管理规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期望对立法、实务及理论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础理论出发,论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与管理规约之关系,明确了管理规约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而行使管理权的产物,是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静态管理形式。其次,第二、三章就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规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由于我国物权法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制度多采纳大陆法系的立法思路和体例,因此在比较法分析中主要引入了德国、日本、中国台港澳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观察借鉴。在论述管理规约的性质时,本文运用了管理规约与公司章程的比较分析来凸显管理规约的独有性质和特征。在讨论管理规约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内容时,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管理规约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反观我国现有的业主大会“双重多数决”的决议原则,建议将一般多数决改为特别多数决来设立或变更管理规约,且在立法上仍需弥补“废止”问题的缺漏。而关于管理规约的效力问题,则主要分析管理规约的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临时管理规约由于其公平性问题而不采用与管理规约相同的生效时间。而在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于管理规约性质的特殊性,对于不同主体产生约束力的范围和事项也不尽相同。此外管理规约维持管理秩序的另一重要环节就是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承担问题。相较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来看,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管理规约中有关责任承担的规定仍持限制的保守态度。最后,文章提出完善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规约的几点思考,以最近发布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为例分析我国管理规约相关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对由我国政府相应机构制定统一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