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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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理论在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基础性的整合功能。这一理论的研究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到行政法学其他问题的研究,对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侧重于三个问题的研究:即谁有权对外进行管理、行政责任由谁承担和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这种狭窄的研究旨趣使得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浅层化和狭隘化。而且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弊端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所以在社会转型期如何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力图站在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下,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一点建议和主张。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主体问题提出的原因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作了总体描述:涉及到背景、基本范畴、中西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等方面的问题。在该部分的最后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评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建立在务实性基础上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确实存在种种缺陷,但是对这种缺陷的研究应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而确立了本文的研究视角。以此为出发点,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社会转型期我国行政变迁的总体情况;其次分析了行政变迁对行政主体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概括为我国行政主体正在发生分化和整合;由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不能回应这种变化和影响,因此面临着困境和挑战,该部分最后对此作了详细的阐述,并把它作为理论重构的理由。第四部分是重构的设想。重构是以我国社会转型期行政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为立足点,对行政主体的概念、类型、功能、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内部要素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行政主体是享有公共权力的主体,公共权力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权也包括社会公行政权。行政主体的类型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法人和基于社会自治而拥有社会公行政权的社会公行政主体。另外,在我国行政主体的功能上主张不仅强调其外在价值,而且应着力研究其内在价值,即实现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内部要素之间关系的法治化、自主化和科学化。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关系方面,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主张两者脱钩。第五部分以图示的方式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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