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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反腐力度地加大,腐败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隐蔽性、欺骗性,在贿赂犯罪中突出表现为对贿赂的方式进行包装,与民事活动混同在一起,在合法外衣下行贿赂之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感情投资。针对接受感情投资是否构成贿赂,是否符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以及如何认定等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和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在众多学者对贿赂犯罪的研究基础上,结合最高院和最高检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感情投资型受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期望能给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帮助。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先从感情投资的定义、特点入手,接着阐述了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几种定性之争,后从四个方面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法理依据展开详细论述。其次,结合相关案例对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参考要素进行了分析。最后,为了彻底解决受贿犯罪的认定难题,提出立法上的建议,即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第一部分:论述了感情投资的概念和特点并对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几种定性争议进行了简要区分。感情投资行为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借着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等时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送财物,却不提出请托事项,行为的连续性、单向性、危害性等特点突出。第二部分: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法理依据展开证成。主要从古今中外立法、受贿罪本质以及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四个方面出发,证明了感情投资行为应属于贿赂犯罪,其中详细解释了16年最新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文。第三部分:论述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认定问题并对其与赠与行为进行了区分。对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主要提出了五个需要参考的因素:职务关联性、对价性、社会相当性、对等性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介绍了有关受贿罪修法的两种思路及各自的优缺点,一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是设立收受礼金罪,同时提出笔者观点,更倾向于删除谋利要件,将它作为量刑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