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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最终的落脚点是民事判决,只有民事判决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民事诉讼才算是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否则再完美的民事判决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众所周知,民事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实践多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执行措施和方法,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便是其中之一。但是,以物抵债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由于缺乏规范的理论指导在近年来突显出很多问题,学界对于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问题关注甚少,使得这一制度本应发挥的积极作用未能更好的得以体现。所以,理清以物抵债的诸多相关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以及实践意义。鉴于此,笔者认为本文有必要对民事执行领域的以物抵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物抵债的概述。本部分从以物抵债的成因、含义和类型、以物抵债的性质、以物抵债“物”之范围以及“债”之界定五个方面,对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问题做了一个简要的概括介绍。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以物抵债的性质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在认定以物抵债是一种独立的对金钱债权的变通执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将以物抵债与执行和解协议以及流质契约进行对比,进一步明确了以物抵债作为一种独立的处分性执行措施的地位。第二部分:以物抵债的理论根据。本部分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个维度阐述了以物抵债作为一种独立的处分性执行措施的合理性。从实体法维度,分别从民法上的代物清偿制度以及约定抵销制度对以物抵债的实体法根据进行了阐述;从程序法维度,阐述了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问题从民事执行标的转换理论中获得了程序法的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对我国台湾地区的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制度的研究。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领域的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制度从立法规定、构成要件、适用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在最后将我国台湾地区的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制度与大陆地区的以物抵债执行措施进行了比较。意图通过这一部分从我国台湾地区的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制度中吸取有益于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以物抵债执行措施的经验。第四部分:目前我国执行实践中以物抵债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包括执行实践问题以及执行理论问题两个方面。在执行实践问题中,主要是对抵债物的价格、质量存在争议,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规避执行,强制以房抵债是否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以及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抵债物时的处理。而在执行理论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以物抵债的协议或者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的裁定是否可以直接引起抵债物的权利变动问题,因为其关系到究竟以物抵债进行到何种程度才算是真正使民事案件得到了有效执行;另外还有两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协议规避执行以及当事人作出的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可否撤销,这都关系到以物抵债在具体适用中遇到的困难,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以物抵债有关问题的思考。本部分旨在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得到解决以及完善提出一些想法以及建议。围绕以物抵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三个方面展开。总体的思路是严格限制以物抵债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并且通过借鉴德国的公示催告除权制度以及日本的现状调查制度对我国的抵债物调查制度加以完善,并且结合这一制度加之民法上物上权利竞合时的处理方法以期完善抵债物物上权利竞合时的处理方式,使得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简单化,强化其积极作用,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以物抵债的执行措施为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