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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终端与金融的不断创新融合,催生了新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随着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移动支付的发展有了基本法律依据,近两年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完善、安全技术标准不明确、市场竞争无序化等问题不断凸显,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背后法律问题严峻。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暂停支付宝、腾讯二维码支付服务及虚拟信用卡产品,1为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敲响警钟。移动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方式,其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业务创新都需要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则,然而移动支付发展的超前性与法律现状的滞后性矛盾突出,导致实践中无法规制、无法可依、无法救济的困境,不得不思索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基于以上思考,本文通过对移动支付法律风险类型的具体阐述,多角度深刻剖析存在法律风险的成因,提出构建系统性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设想,以期为移动支付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移动支付法律风险基本概念的阐释。首先对移动支付进行概念界定,将本文研究对象限定为狭义概念,并分析移动支付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对法律风险的含义进行梳理并作出相对准确的释义;最后对移动支付法律风险进行定义的必要性分析及具体类型分析。第二部分移动支付法律风险的具体阐述。对法律法规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风险、行业监管存在的法律风险、市场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内部控制法律风险进行详细阐述,以明确移动支付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为移动支付法律风险成因分析提出问题。第三部分移动支付法律风险的成因探究。本部分从法制视角、行业视角、自律视角三个层面对移动支付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并主要界定为:移动支付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移动支付运营主体内部控制的不足、行业自律机制的缺陷,以此明确法律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和防控风险的重要性。第四部分移动支付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安排。首先探讨了构建移动支付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必要性价值;其次重点从外部防控、内部防控及自律性管理的协调防控三大方面阐述构建移动支付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设想。 本研究认为:⑴移动支付法律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制度制定上存在问题导致制度实施困难,诱发法律风险。一是法律条文层面存在不合理性,没有切合移动支付行业发展实际;二是将监管部门功能设置为机构规制,缺乏功能性规制,导致业务性监管不足;三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缺乏,导致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流于形式;四是法律责任形式设定不完善,缺乏对监管权力的约束,救济机制无法与行业特色相匹配。⑵移动支付法律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它不是单个因素形成,而是一系列因素整合构成,因此必须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角度出发,把握宏观层面对其归纳,再从微观层面深刻剖析,才能构建完整的防控机制。⑶在法律制度层面应不断完善其业务内容,提升规范性文件效力,但应注重规范性文件的作用,科学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⑷在监管政策层面应更新监管理念,并出台具体的监管办法,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建立集中监管体制,引入舆论监督机制。⑸从业务自身防范及组织内部防范两个重点构建支付机构的内部防控机制。⑹增强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的权威及职能设置,制定行业业务规范及细则,引导建立移动支付产业合作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