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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日本公司监督机构法律制度研究”为题,主要论述了日本公司监督机构从体系形成,到第一次修正,再到第二次修正这样一个立法演变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与总结,得出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全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阐述了公司监督机构的属性和功能,主要从宏观上把握公司监督机构的概念、属性、功能和修正理论依据,以及典型监督机构的修正理念和效果分析。笔者认为公司监督机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必要结构,也是公司必须设置的法定机构,不同于外部监督,也不同于股东监督、职工监督等内部监督,它在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上的作用极其关键。公司监督机构的修正理论主要有股权结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典型的监督机构则主要有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论述了日本公司监督机构的体系形成,主要从日本公司监督机构的社会基础、传统公司监督机构的确立、日本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这三部分入手。日本的传统公司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这是日本受大陆法系现代民商法体系的影响,对德国监督模式进行借鉴的结果,后来由于监事会“形骸化”现象的出现,以及迫于美方的压力,日本引入外部监事制度,进而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监事会制度。 第三章,论述了日本公司监督机构的第一次修正。日本公司监督机构的第一次修正发生在2002年商法修改之时,其引入了美国式的委员会监督模式,对于此过程,笔者通过涉及监督机构转变的代表性报告、外部董事制度的引入、日本公司监督机构模式的美国化过程,以及日本公司法对美国监查委员会制度的借鉴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四章,对日本公司监督机构的第一次修正的结果及效果进行分析。第一次修正的结果是日本引入了美国式的委员会模式,公司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置外部董事过半数的监查委员会,以及执行官和会计监查人。本章针对并存的监事会模式和委员会模式对其在实务中的运用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通过与内控部门的关系区别和与董事会的关系区别这两个方面展开,同时提出增强监督实效的可能措施,并对两种制度的现存问题作出总结。 第五章,论述了日本公司监督机构的第二次修正。经过第一次修正,日本形成了传统监事会模式和移植委员会模式的并存机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选择其一,但是由于日本采取委员会模式的公司非常少,学术界中展开了增强董事会监督职能的讨论,最终由立法当局构建了第三种监督模式——监查监督委员会模式,作为公司新的选择。 第六章,对日本公司监督机构的演变进行总结与评价。笔者首先总结除了日本公司监督机构演变的基本轨迹,接着对这样的演变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最后总结出了对我国公司法制建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