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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行业开始全面民营化的进程,主要推行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民营化与民营及外资准入发电市场的实质民营化。九年后,电力改革的效果差强人意。电力垄断、电价偏高、电力高额利润等现象依然存在。公共服务民营化始终是与法制化相伴的,政府立法的完善,政府监管的创新是其主线。民营化并不意味政府从公共服务领域的完全消失,只是代表政府履职方式的转变,从先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化为对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有效监管。事实上电力民营化后,政府机关的规制更加重要。公共服务监管部门需要对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质量保障、供给稳定、普遍服务、价格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实现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监管之间的有效平衡。本文结合中国电力民营化的实践,尤其是近年来发电民营化后中国电力行业的现状。借鉴英美法等国以及台湾地区电力民营化中较为完善的立法及制度选择,以电力民营化的基本理论、电力监管的主体、电力监管的措施、电力监管的程序、电力监管的救济等行政法规制的视角展开分析,希冀提出对中国电力民营化法律规制有所裨益的建议。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是基础理论。首先对于民营化的内涵、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基本问题予以交待。其次展开了电力民营化的特殊性叙述,介绍了电力民营化的缘由、方式以及英、美、法等国电力民营化的基本模式。最后分别进行电力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电力民营化法律规制的原则、电力民营化法律规制的手段的论述。第二部分,本部分是现行电力民营化规制的法律现状分析。首先对既有立法中关于电力民营化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顺序进行了实证统计。其次从法律保留、法律规范的角度对现行电力民营化立法进行评述,指出其中不足。第三部分,本部分是电力民营化规制的实践现状探讨。首先回顾了中国电力体制的流变。其次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的《中国电力年鉴》、《电力监管年度报告》以及相关电力新闻报道为依据,勾勒出发电民营化的实践现状。最后以发电民营化经营现状为依托,指出现行电力民营化规制在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以及程序上的缺失。第四部分,本部分提出完善电力民营化法律规制的若干建议,指出电力民营化的法制路径。主要从电力民营化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电力监管主体独立性之生成以及制约,电力民营化的规制措施、规制程序、规制救济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