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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先进公司治理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认为一个有行权能力的股东大会理论框架包含以下层次:首先是有行权能力的股东,有行权能力的股东具有行权的专家才能和股权权利两个基本要素。
在国家必然担当几大商业银行大股东的现实背景下,进一步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完善国有金融资产产权代表制度,使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能站在资本保值增值的立场行权,并且通过一定的机制保证产权代表具有行权所需要的专家才能,及确实能发挥这种才能;另一个方面就是在逐步完善国有产权代表制度的同时,引入有行权能力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形成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通过寡头联盟治理保证股东大会的有效行权。
通过理论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后,论文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建议:一是完善国有金融资产产权代表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其性质与地位,保证其始终站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立场,然后通过一整套公司化的运营机制,确保其具有金融资本运营专家才能并能充分发挥这种才能;二是引入有行权能力的股东,这种股东是指兼具资金实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前提是各股东利益彼此独立,目前而言,部分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更符合我们的要求;三是在股东大会构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形成国有股东、机构投资者股东和其他股东的相互制衡,通过这种制衡保证决策有效,实现股东大会的有效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