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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事业性质的广播电视媒体正逐渐走上企业化甚至产业化的道路,在这个发展的过程当中,政府的职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行规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政府规制在经历了初期、探索期、发展期的不断摸索的过程中总结了什么样的经验,又发现了哪些问题,在未来又可以有哪些创新的举措,本文将这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本文先从当今社会广播电视与人们生活关系的紧密性着手,简单介绍广播电视迅猛发展的可喜局面,然而广电总局的几次播出禁令却使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媒介产业的市场化运作也给政府规制带来新的挑战,广播电视具有的政治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都充分说明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到目前为止,我国广播电视的政府规制也经历了改革初期——以业务调整为主(从1983年到2000年);探索时期——以政策和规制调整为主(从2001年到2002年);发展时期——以非业务规制为主(从2003至今)。我国广播电视政府规制的主要方面与内容有(一)规制机构(二)媒介进入规制(三)内容规制(四)融资方面的规制(五)媒介结构的规制(六)产权规制等。
虽然,我国广播电视的政府规制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值得改进和改善的问题,如体制落后,政企合一;忽略了市场经济的特性;媒介规制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媒介规制改革没有触及产权制度。而美国、英国等传媒业发达国家在政府规制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如美国的电信法和英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白皮书都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框架,美英等国的广电规制机构都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他们都有独立的监督机构,政府无权干涉其决定,这就保证了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来说,首先规制政策可以更系统,建立完整立法,其次建立更加科学的规制机构,再次建立独立和公平的监督机构。结合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具体实际,改革和机制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改革“政企合一”的体制,实现有限资源合理配置;二是使政府规制“有法可依”、增强媒介法律意识;三是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四是对广电的业务运行要掌握适度的规制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