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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以来,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做法,在突出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更加凸现出证人证言当庭质证与认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时至今日,刑事法庭上难见证人已是公认的事实,证人出庭率低下已成为阻碍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一大难题。为何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缺乏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密不可分。本文从论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入手,简要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国情,在对国内外有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证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设想;并进一步阐述了为避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应明确构建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创设证人免证制度,从而使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到协调统一,以期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