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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是一类隐蔽性很强,但社会危害性又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败坏国家声誉,降低政府威信,毒化社会风气,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而且往往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特大损失。近年来,渎职犯罪的发案率不断攀升,手段更加隐蔽,案情纷繁复杂,危害后果日趋严重,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
近十年来,渎职犯罪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也开始致力于这一新兴领域的研究。虽然有关渎职罪的一些问题已经在司法界和理论界达成共识,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不断扩展和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一些问题的争议性也越来越明显,渎职罪的主观要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其中理论争议的焦点一是渎职罪的罪过形式,二是渎职罪章中所规定的“徇私”和“舞弊”的性质和地位等问题。笔者将通过对渎职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以及与其它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进行解析,比较国内外各种学术观点和法律规定,提出笔者对渎职罪过形式的认定意见,依据罪过形式的分类对渎职罪的主观要件进行详细论述,并对“徇私”和“舞弊”的性质和地位等问题提出新观点,分析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罪主观要件规定的缺陷,提出笔者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