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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历经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等各环节之后,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予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试点阶段,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所特有的、必经的诉前程序发挥了其应有功能,充分证实了该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诉前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各类环境公益代表主体所享有公益诉权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的履行,一方面有助于调动多元环境公益代表主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彰显了检察机关自身的谦抑性。诉前程序的重要性及其特殊价值功能,已在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充分认可,但是目前其规则设置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诉前程序,虽然明确规定将检察机关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保底起诉主体,但是在诉前程序的公告范围内,享有潜在公益诉权的各类环境公益代表主体之间缺少明确的顺位。因此,往往导致多元环境公益代表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相诉讼等有碍环境公益维护现象的发生。加之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对环境监管机关的定位不准确,不利于怠于履职的环境监管机关自我纠错,继而难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归纳,对完善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功能进行了考量分析。本文认为,在完善且规范的诉前程序中,应明确环境公益代表主体的顺序位次,即法定环保社会组织作为首选代表,而法定的环境监管机关为第二位次的环境公益代表。检察机关的诉前程序启动后,仍没有环境公益代表主体提起诉讼时,才能由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代表提起公益诉讼。最终通过规范诉前程序的流程、确立多元环境公益代表主体的顺位及明确环境监管机关的角色定位,对诉前程序规则进行了多角度相应的完善。如此设置,不仅有助于调动环保社会组织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还能够监督环境监管机关依法执政,继而保障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代表主体的最终防线地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规则的健全完善,事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是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对环保社会组织发展要求的,有利于我国多元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