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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权利冲突是指,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的数个效力争先的担保物权,由于法律规范的缺陷而得不到有效调整,造成担保物权间矛盾、不一致的状态。担保物权权利冲突基于担保物权的相容性、担保物权的排他性及担保物权公示方式效力的差异性而产生。担保物权权利冲突消解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衡量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物权权利冲突消解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方式或事后调整方式。同种担保物权权利冲突,包括数个抵押权之间、数个质权之间和数个留置权之间的冲突。多重抵押的现象包括复合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应该承认重复抵押行为有效。依据登记的先后来确定抵押权的顺位。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不分成立的先后,只能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在前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消灭后,顺序在后抵押权的顺位可以升进。质权与质权之间的冲突,应依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质权的受偿顺序。不管是承诺转质,还是责任转质,同样应当是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在只需交付权利凭证的占有即可成立的权利质权之间,依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质权的受偿顺序。在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才能成立的权利质权之间,依办理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质权的受偿顺序。留置权之间的效力顺序应该以设立在后的留置权为优先。异种担保物权权利冲突,包括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及质权与留置权之间的冲突。应该以它们公示力的强弱,结合担保物权人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确定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三者都具有优先清偿的可能性。非典型担保和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应该在担保物权权利冲突消解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参照典型担保物权权利冲突的消解途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