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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产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同其他基本权利如自由权、生存权等相比,不管是从世界总体来看还是具体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来看,其发展远远不够成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日益呈现,保护个人隐私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自隐私权的产生以来,隐私权主要是受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和民法上的民事侵权法两方面的保护,而作为一切其他法律最终保障的刑法的保护却相对滞后且其发展极其不平衡。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隐私愈来愈普遍地受到严重威胁,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刑事保护的范畴,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需。本人试从比较的角度,分四章分别研究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第一章对隐私权及其刑法保护进行简要的概述,首先介绍了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对隐私权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中外学者对隐私以及隐私权的观点和看法,对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加以比较,分析出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已经为学者们所承认,并且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这一点也是学者们所共同认可的;再次分析了隐私权目前的一般法律保护,许多国家都对隐私权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将隐私权法作为单独的法规加以颁布实施,另外国际上尤其是联合国数次将隐私权纳入国际公约条款,如《世界人权宣言》,另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公约也规定了相关内容,说明了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最后在分析上述一般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论述了隐私权刑法保护的价值,指出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不仅是保护正常社会秩序、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更是体现法律公平性的需要。 第二章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该章按照法系类别进行分别比较和分析。首先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这些国家往往侧重于使用侵权行为法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而其对隐私权的犯罪化处罚的范畴比较狭窄;其次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成文化特点使得其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立法不仅丰富,而且发展较为成熟,主要比较了西班牙、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瑞典、丹麦、芬兰、日本、韩国等国的刑事立法;再次是我国港澳台地区,香港和台湾地区的隐私权保护内容较少,因此主要分析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隐私权刑法保护;最后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隐私权刑法保护进行分析,总结出境外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特点。 第三章主要是我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对我国法律中对隐私权一般保护的内容加以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是模糊不清的,既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独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条文。结合这一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其次研究了我国隐私权刑事法律保护的情况,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现行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刑事立法中一些条文和罪名已经涉及到隐私权或者隐私权的部分内容,并且我国刑法典的第245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三罪已经初步构建了我国现行刑法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框架。 第四章以前三章的分析和比较为基础,首先对我国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缺陷加以归纳和总结。其次,针对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首先在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和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三罪初步构建的我国现行刑法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框架作为整个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基础结构,然后从隐私权的两个方面——个人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权出发,增加相应的罪名,从而对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进行完善,作为本文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