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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10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罪名表述等方面存在缺憾,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一些争论,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早已认识到存在的这些问题,一些已有观点表明,人们大多期待从刑法对本条规定的解释上解决这些问题,但这并不能冰释争议,问题仍得不到根本解决。笔者认为,只有通过考察古今中外的刑法立法,对其进行批判的吸收和借鉴,进而对本罪进行立法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确的指导本罪的司法适用。本研究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我国窝藏、包庇罪的立法沿革。这章共分为四节,前三节分别对我国古代以及近代、新中国成立后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进行介绍,通过纵向考察和比较,总结各时期本罪的立法特点;第四节着重分析这些规定对本罪现行立法在立法思想、犯罪对象、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上产生的影响。
第二章:外国窝藏、包庇犯罪立法考察。这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本罪的立法情况,横向考察和比较外国对本罪的立法特点,第二节在第一节梳理的基础上找出值得对我国现行本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罪名表述立法完善的可借鉴之处。
第三章:现行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反思。这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我国现行立法中窝藏、包庇罪的概况,为下文分析现行窝藏、包庇罪的缺陷打好基础,第二节主要对我国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扩张型包庇罪以及本罪罪名五个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不足之处。
第四章: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这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对本罪的完善路径进行选择,即到底是对本罪分条立法还足在现行条文上进行完善,第二节主要结合第三章所指出的本罪的立法缺憾并结合第一、二章对古今中外刑法立法的借鉴来阐述本罪的立法完善,分别叙述具体对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扩张型包庇罪以及本罪罪名的立法完善的建议,第三节主要是根掘这些完善建议试拟相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