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服从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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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公民服从的问题,就是为了辨明怎样的服从才是应当的。这会包括一系列的问题,譬如:作为一个现代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为什么要服从?这种服从和臣民社会的屈从有什么样的区别?公民应当服从什么?服从的道德理据是什么?这种服从是一种普遍的、绝对的、毫无例外的服从还是会为公民的不服从保留一定的空间?一种被混淆的公民服从(如:极权主义的服从)的危害及其困境在哪里?怎样可以走出服从的困境?   回答这一系列问题,需要首先从公民以及服从的基本概念出发。公民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一个拥有一国国籍,在法律上享有该国权利、履行该国义务的人,公民更重要的身份在于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参与。以公民为基础建构的政治共同体,是一个建立在协辩理性主体基础上的协辩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法律、决议、制度都是每个协辩主体通过对话、商谈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的服从与臣民社会的屈从的区别,在于协辩理性满足公民自主性的道德要求,公民的服从是基于自愿行动的义务而不是强制的屈从。也正是基于协辩理性的自主性,公民不应当服从单个人的命令,而只可能服从国家的法律(一种可以体现公民自律的制度规范)。   因此,公民服从法律不是因为害怕惩罚而是一种义务,是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义务。这种政治义务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公民自主立法;其二是公民认可“他者”制定的法律。这种政治义务的道德依据源于公民自主性道德的要求和恪守承诺的普遍道德律令。不过,这种政治义务的要求能否被证明为一种普遍的、初确的、毫无例外的义务,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考证。这种考证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公民服从的主观面向:自愿性原则。其二,公民服从的客观面向:法的正当性。显然,不论是洛克主义者的同意理论还是康德主义者的公平游戏理论或者是社群主义者的团体性义务都无法完全解释公民服从主观面向的实现;而不论罗尔斯、哈贝马斯如何设定严格的程序主义,法律的正当性依然不可能完全阻挡不正义法律的产生。由此,我将推出一个倾向性结论:公民的服从在一般服从义务的论证前提下为公民不服从保留了空间。那么,怎样的一种不服从在道德上是可以被允许的?回答这个问题,大卫·梭罗的良心拒绝和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反抗运动,从实践上为我们诠释了一种在道德上可以辩护的不服从方式,这种方式为矫正法律的不正义提供路径。   公民服从的行为应当在公民自主决断、理性反思的过程中做出。而一旦这种理性的反思能力转向一种习惯或者这种自主判断的能力被消解和蒙蔽,公民的服从缺乏理性审视的时候,一种服从的恶就会产生。以极权主义体制下的公民服从为例,处于这种极权统治下的公民未经审视的盲目服从,被汉娜·阿伦特称为“平庸的恶”,这种“平庸的恶”促成了极权主义灭绝人性的大屠杀的“极端的恶”。这种服从的“恶”的根源何在?公民服从的道德责任何在?如何从伦理学的角度建立良好的公民服从机制,使公民行为既不陷于盲从又不至于过激,既不会陷入狂热的政治信仰又能够使各种公民意愿的表达方式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显然,一种正确的公民教育理念和真正的公民社会的构建将有助于公民摆脱臣民意识,走出盲目服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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