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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背景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分工的产物,以其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等优势,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证券投资基金所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表明,没有健全的制度约束,代理人必然会通过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即基金投资者权益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只有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基于投资者保护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的事实,如何以全新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研究基金投资者保护问题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本人试图从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上进行有益尝试,力争通过研究和比较探寻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为充分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树立其对市场信心提供指导与支持,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由于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存在,基金契约并不能完全实现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约束,导致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存在盲点。基金管理人从自身收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难免会利用其实际掌控基金资产的机会损害基金投资者的权益。而保护基金投资者进程,也就是基金投资者与相关利益主体互相博弈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约束并不能达到最优。个人投资者的个体理性会导致基金投资者集体非理性;个人投资者约束激励不足,造成机构投资者必须要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而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维持市场公正性是其经济职能的基本要求,而且政策的连续性与一致性也将影响到基金投资者对基金市场发展后市的预期。另外,基金投资者受到不法行为发生后,救济机制也必不可少,它是维持基金投资者信心,促进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最后保障。本文共分四章,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为导论。通过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等,对本文写作主题思想进行了整体的概括阐述。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体系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存在侵犯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动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仅仅是关系到市场秩序的公平性问题,更重要的投资者保护将深刻影响到基金市场的长期发展,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基金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为基金投资者保护的国际经验介绍。基金业的发展与基金投资者的保护相辅相成,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往往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也更为合理和完善,而较好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国家基金业的发展也更为健康和迅速。美国、英国、日本等基金业发达的国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完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合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基金投资者利益救济机制。
第三章为基金投资者保护中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分析。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考察了个人投资者于其他个体投资者、个体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与政府、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博弈。因为“理性冷漠”的存在,个体投资者的事后约束并不能发挥效力,保护基金投资者更重要的是在事前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和约束,包括使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政策水平的加强稳定基金投资者对基金市场的预期;通过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约。
第四章为构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制度安排。在博弈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是增强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监管和约束,包括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基金监管模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等;二是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应该增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动机、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功能、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等;三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救济机制,包括完善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确立非诉讼解决机制、建立赔偿实现的保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