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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提单的意义非同一般。随着现代航运速度的加快,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越来越严重,由此也带来了各种纠纷。对于可以转让的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这已经达成了国际上的共识,争议集中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可以无单放货。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法院进行审判时也持有不一样的观点,同一判例再审改判的现象多次出现,因此国际上对于记名提单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相当激烈。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问题值得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有必要对记名提单的性质、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纠纷的法律适用、承运人的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研究这一问题,需要援引基本的法律条文,从根本上理解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定义。同时结合法院对于纠纷案件的判决,全面的分析相关结论的发展过程。
本文结合法律原理与审判实践,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文中引用了经典的条文,列举了多国的判例,涉及英国、美国、新加坡、德国、法国、荷兰、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对我国的立场进行了重点剖析。对于出口商而言,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充分了解贸易对象国家对记名提单的法律规定和使用惯例,不要因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章最后为记名提单项下无单放货风险的预防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我国出口商应对相关风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