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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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债权被赋予了相对性,这种相对陛强调债权的效力只及于债务人,不能涉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交易自由,使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受他人之间约定的约束。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交易风险不断增大,导致债的相对陛被不断破坏,不少债务人负债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甚至故意不主张或放弃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清偿,交易安全受到极大破坏。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代位权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突破传统的债的相对陛原则,以牺牲某些个人自由为代价,换取商品交换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当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即受到危害,此时如仍拘泥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则正常的商品流通被阻塞,交易安全被破坏,整个商品经济秩序必将受到不利影响。为保证社会流通环节的畅通和流通秩序的稳定,必要时突破债的相对陛原则,允许债权人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是当代法律的一种必要选择。 代位权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并怠于行使债权从而可能引发市场风险的状态下能够得以保全,保护了交易安全。由于其现实价值,各国均以实体法的形式将之确立下来。我国一直到1999年才在当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由此看来代位权在我国也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实体法的内容和价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才能在一般规范命题框架内逐渐形成,作为一种好的实体制度,代位权制度的内在价值亦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和展开。 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忽视了实现代位权的程序机制——代位权诉讼。无论是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代位权诉讼的涉及可谓是只言片语,不仅程序缺失,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更是薄弱。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样缺乏相应规定,代位权制度价值的实现显得尤为困难。本文试图对代位权诉讼在既有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作一些有益的探索,为完善和构建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作出努力。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代位权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各方面当事人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的综合性,在制度层面设计上必然要求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规定应是完备的,在实践层面上必然要求其规定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涉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管辖、诉讼标的、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的作用范围等一系列精细而复杂问题,探讨这些问题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是却极具实践意义。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虽适用普通程序,但有自己的特点,本文从代位权制度出发,引出对代位权诉讼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探索和论述,提出了一些见解。 本文除了序言和结语外,共有四部分: 第一部分:代位权概述。由于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研究代位权诉讼必然要涉及到代位权的问题。在该部分中,对代位权进行了一般考察。对代位权为何进行了界定,并对代位权制度的形成、性质、特点进行了简要的论述。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重视交易自由的同时越发认识到交易安全是不容忽视的,这种思想认识的变化,为修正合同自由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奠定了基础,代位权因此确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是一种法定权能。在该部分中,还对实现代位权的方式进行了归纳,并通过对合同法条文的解读,认为在我国代位权诉讼是行使代位权的惟一方式,而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我国的缺失的现状,凸现了对代位权诉讼进行探索、构建、完善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代位权诉讼的一般理论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代位权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考察,认为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次债务人对其履行给付义务,就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在诉权的取得、法律关系和判决效力三个方面具有其自有的特点。其次,讨论了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从地域管辖一般理论切入,认为《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被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并从管辖的角度将其与仲裁协议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再次,本部分涉及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本文采用新诉讼标的理论按“声明说”来确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本部分还对代位权诉讼中判决的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分别从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主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及于诉讼标的,主观范围及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和债务人。 第三部分: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本文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诉讼实施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代位权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定诉讼担当,而“诉的利益”是诉讼实施权的直接基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参加诉讼的具体形态上有不同。关于多数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问题,本文对多数债权人相互间的关系问题、多数债权人分别起诉时后诉如何处理问题、对于该类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是“可以”还是“应当”合并审理等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解决。另外,本部分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受的限制及进行这种限制的原因和范围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代位权诉讼的具体程序问题。本部分对代位权诉讼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如诉讼提起的条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及财产保全、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上进行了阐述,试图将对代位权诉讼的探讨从理论引入实践,便于操作,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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