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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中国资本市场区别于境外资本市场的一个特有现象,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的发展。为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学术界和实务都进行了长期的思考,监管当局也做了长期的探索.中国证监会(CSRC)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通知拉开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序幕,根据这一通知,证监会于2005年5月9日和2005年6月20日确定了两批股改试点公司.在试点结束以后,国家五部委于2005年8月23日联合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随后,中国证监会也于2005年9月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股改阶段,截至2007年7月31日,沪深证交所共有1229家公司的股改方案已经实施.
股权分置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上市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对价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切身的利益,关系到股改方案能否顺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参与各方复杂的博弈,影响对价的因素很多.我们关系的是,不同的基金治理机制是否能对股改对价造成影响.通过这个问题的研究,可以增加我们基金治理机制方面的认识.
基金治理被视为基金行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基金公司高效、合规的管理与操作能够大大提高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我国基金行业规范发展的历史虽然很短,但是在基金治理方面的建设发展很快,建立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过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基金治理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有时候甚至是一些丑闻不是见诸于报端,给行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因此,现实中需要对我国的基金治理进行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治理机制提供支持就变得非常有意义。 本文以截止2007年7月31日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的587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了在股改对价的确定过程中,不同的基金治理机制对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是否有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在良好的基金治理机制有助于约束机构投资者与非流通股大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合谋"行为.具体而言:相对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为主导的机构投资者代理问题更小,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更高:相对于无外资背景的基金,有外资背景的基金为主导的机构投资者代理问题更小,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越高;同时,由于两阶段委托代理问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的基金代理问题越严重,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