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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目标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立法质量的提高。而行政立法的质量一直处在“风口浪尖”,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后评估,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是趋势所向。国务院为了规范、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也在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对施行之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随后,我国各地顺应潮流,不仅将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落实到实践中,甚至许多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规定。虽行政立法后评估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当中,但由于行政立法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