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判词反映和体现着成文法实施的效果,是成文法实施的体现。一个时期的判词承载着一个时代的丰富内涵,既直接反应着一个时代的司法水平,又间接蕴含着一个时代的经济、政治、社会风俗等方面的信息。清代所处的历史时间点决定了清代在任何领域的研究上都是处于一个无法取代的地位。封建时期的最后阶段,沉淀下来的智慧和教训对于人们都有深厚的研究意义。判词在清代到达了其高峰,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和司法实践价值。对清代判词写作的思考,对当代法律文书的写作相信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研究的问题正是——清代判词是有怎么一个群体,按照何种理论,采取何种语言体式所成。 在清代判词作者方面,本文认为清代判词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官员,这么一个饱读诗书、熟读儒家经典的群体秉持着“治理天下”的政治理想,怀着勤政爱民、教化风俗的终极目标,开展理讼的司法工作。其判词的书写即有相当高的文采,又不失去其作为司法文书的功能性。清代判词的判词写作理论相当成熟,当代的判决书依然沿用着同样的行文结构。判词写作注重证据和事实、情法两尽、处理结果简洁并具有可执行性……对于处理纠纷,保持社会秩序,清代的判词写作理论是完全有为之服务的成熟度。文人出身的官员们对判词的文学性的追求是根深蒂固的,雅俗共赏的语言风格、充沛激昂的情感表达、古典的修辞方法、科学规范的结构……判词既是文体,又是司法文书,有着其特有的语言体式。这与官员的知识结构和判词追求教化风俗、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是相吻合。判词的作者、写作判词的理论和语言体式三者与清代的司法文化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