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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稳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在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过去传统的主要依靠家庭来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障已经不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有一个良好稳定的生活保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主要障碍,严重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深入分析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质内涵,从权利的本质分析来探讨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层次的法学思考。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本文立论的基础,先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基本的分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国农村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制度变迁等各个方面分析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深入分析这些弊端背后的制度上和理论上深层次的原因,提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课题。 第二章是本文重要的基础理论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本质。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为抵御社会风险而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保护的制度设计,经历了从慈善、施舍到权利,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又逐步上升为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过程。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社会成员在面临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和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来保障实现。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综合性等特征。社会保障权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深深植根于人类社会理性,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关爱和对社会公平的追求等基本价值,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优扰安置权和社会福利权四项子权利。社会保障权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请求权、社会保障待遇受领权、社会保障待遇支配权、社会保障救济权等权能。 在我国将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单独提出来研究,这本身就有非常特殊和沉重的意味。从社会保障权的性质和人的尊严理念出发,自然可以得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应然逻辑,社会保障权的性质与和谐新农村的理想目标的契合,也显现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存在和保障的实然逻辑。目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对社会保障权确认,包括宪法和一般法两个层面;二是社会保障权的司法保护。首先,在《宪法》中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权的法权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合农村特点、城乡融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加强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司法保护:建立以诉讼为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以诉讼的形式在宪法层面上建立社会保障权利保护机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宪法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平等实现权确立为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的有效法律。 第三章是各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制度的比较法分析。考察国外不同模式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世界上专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独立系统的制度体系的国家很少,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是把公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定,农民作为公民中的一部分,和城市居民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农村社会保障一般只是作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它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保障功能,但只有少数国家为农民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完成,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逐步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纳入各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框架。本章关于农民社会保障权利实现制度的比较法分析其实是落脚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的,并非单纯地针对农民社会保障权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即针对我国的农民社会保障权进行具体的内涵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是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内容。本章通过对农民应当享有哪些社会保障权的分析,提出了社会保障权作为农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具体体现,是农民所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是指农民在其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而是包括了丰富的内容,本章在前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历史考察、法理分析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有其自身的权利体系,而且,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认为我国的农民社会保障权是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相一致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四个方面的特点,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社会福利权和社会优抚权。提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四个重要和完整的子权利后,本章又分别就各项权利进行了概述和对各项权利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或制度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不仅提出了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社会福利权和社会优抚权的概念,还对这些权利的某些特征进行了明确,对有些具有特殊内涵的部分也都有所涉及。 第五章是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障。首先对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了分析,用“平等与差异之辨: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理念;公平与效率之争: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追求;权利与恩惠之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观念转型;社会与国家之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现实任务”四个对称结构概括总结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涉及到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价值理念。 关于平等与差异问题,提出了尽管每一个公民在文化素养、工作能力、经济状况等方面展示出来不同的个体差异,但每一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应当是平等和一致的,不应当因为其农村居民身份而区别对待。因此,农民应当和城镇居民一样能够平等享有完整的社会保障权。 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提出了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矛盾统一关系,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当借鉴西方成熟社会保障国家的经验,应当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既不能忽视效率,又不能没有公平,要使二者达到一个相对接近的平衡点。但从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去考量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在效率和公平的天平上,公平仍应是占优势地位的。 关于权利与恩惠问题,本章指出了社会保障权是最基本人权,无论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还是从政府的职责来看,任何公民都应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而提供这种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因此,在现代社会,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保障已不再是国家的一种“恩赐”,而理应成为现代国家所有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关于国家和社会问题,本章指出了社会保障体现为一种政府责任,社会保障制度从家庭互助和救济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政府放弃自由放任政策转为国家干预政策的结果,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承担最终的责任。因此,对于国家应当在完善和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最后,本文以结语的形式指出应当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立法应当及早提上历史日程。建立完整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争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并不是要求一刀切,而是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层面消除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权利差异,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社会保障权作以原则性规定,只有做到了起点、过程的公平和平等,才能最终保证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彻底实现。至于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权利实现方式上,因为中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对地区层面的社会保障标准作以不同规定,但在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的权利设计应该是平等和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