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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自产生以来,发展速度迅猛,目前已经成为融资领域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形式。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是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资源而引入的融资租赁业态。在引入融资租赁的30余年里,可谓是几经浮沉起落,但是,一直未能科学合理发展,甚至一直落后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自2007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才算真正发展起来,步入了正轨,截止至2011年6月,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已有218家,融资合同余额已达万亿。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关于融资租赁立法和监管等问题的探讨也逐渐增多,本文的写作目的即是要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的监管。本文共分为3章,主要通过对融资租赁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必要性和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和现实问题的分析,提出些许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建议。第一章是融资租赁及其监管的概述。第一部分,融资租赁概述。在这部分里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功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普遍认可并经实践证明的融资租赁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我国融资租赁的基本发展情况,其中融资租赁发展阶段的介绍对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以及监管措施的实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第二部分,融资租赁监管概述。在这部分中,对融资租赁监管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笔者通过对融资租赁和监管等基本概念的分析,总结出融资租赁监管的概念。在监管必要性的分析中,笔者从现实国情入手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必要性分析为本章之重点内容,通过对监管必要性的阐释,确立融资租赁监管的价值和意义,该部分是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和论证分析的前提。最后,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对融资租赁监管的理论进行了阐释。第二章是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第一部分,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等三个方面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现状进行了阐述。法学理论中将法律的实际运行分为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两个部分。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良好的立法更需要切实的执行和适用。本部分中,笔者从融资租赁监管的立法沿革入手,阐述了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立法现状,进而从执法和司法两方面对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分别从融资租赁监管的主体不合理、现行监管法律文件不统一以及内部监管不完善等3个方面,指出了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不足之处。现行的监管主体有商务部、银监会、工商局和其他一些政府机关,存在交叉和错位;在监管法律文件方面,存在着法律效力层面和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在内部治理方面,无论是行业协会建设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尚不健全。第三章是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完善提出的建议。本章从监管模式确立、监管主体明确、监管法律完善和内部监管完善等四个方面逐层深入,提出一个完善的监管理论体系。首先,明确为何监管,应采取何种模式监管,应宽还是应严,监管模式的确立既要适应我国的国情,同时也应该适应融资租赁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其次明确监管主体,应该由谁来监管,将商务部和银监会两个主要监管主体的权限和责任予以明确,并将此二者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划分明确,使之平衡;再次,提出监管法律的完善,既要出台《融资租赁法》,同时也要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最后,更要致力于内部监管的完善,既要组建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又要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内部自律机制。哲学讲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最终仍需企业自身的努力,故而,最后本文明确提出公司自治完善的要求和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