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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普遍采取的是统一基准费率,即不管身体健康状况如何及年龄如何,都采取同样的保单设计。但是,由于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发生与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年龄密切相关,统一基准费率制却没有将老年人的风险与保险费用挂钩,不利于增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个人的风险意识,也不利于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因此,为了加强养老机构及老年者个人风险意识,建立等级化的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本文基于逆向选择理论及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理论,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结合现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通过对收养老年人逆向选择突出、养老机构参保积极性不足和保险公司承保极性缺乏等现象的分析,认为其直接原因在于投保费用的无差别性。本文通过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级费率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提出关于等级费率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基本构想及建议,以求实现政府、保险公司、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四位一体”的共赢发展。具体建议如下: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级费率制度政策规定,涉及等级费率划分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规定以及意外伤害责任认定规定等;提高政府补贴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扩大保障范围完善险种内容;强化养老机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