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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力具有消耗性、不可储存性、人身附着性等一般商品不具有的特殊性,其依附的主体——劳动者为了生存,必须不停地劳动。为了提高自己的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者以及劳动关系当中的弱者的劳动者,必然要求包括成立工会、集体谈判权等在内的权利保障。劳动者逐渐团结起来组织工会,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以罢工作为最后的手段,迫使雇主改变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并以集体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是集体谈判制度。
在西方国家,集体谈判制度已经成为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制度。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存在谈判流于形式、合同内容空洞无物的弊病,集体合同制度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影响集体合同制度的诸多因素中,最主要的就是法律关于集体谈判主体的规定不完善问题。因此,本文选择了集体谈判的主体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主要应用劳动关系系统论、工会论与劳动关系论、谈判能力理论三种研究方法,分析集体谈判主体的作用,主体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集体谈判主体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进而探讨促进集体谈判主体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
文章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体谈判简介。介绍集体谈判的概念、由来与发展、特征、原则、程序以及层次,这些因素都是在集体谈判制度发展过程中,在谈判主体的作用下逐渐形成的。
第二部分:从集体谈判主体概念入手,深入分析谈判主体的性质、特征,然后对我国的集体谈判主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三部分:根据集体谈判主体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等要素,进一步从社会环境、政策环境、以及主体自身探求制约发挥作用的因素。
第四部分:通过集体谈判的发展趋势,以及制约其发挥作用的因素,从主体完善、机制完善、责任明确的角度探索集体谈判主体在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