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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2004年夏天有幸参与了最高法院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技术援助项目:“在司法系统中贯彻世贸组织规则”。在协助几位著名的外国国际贸易法专家学者进行世贸规则的研究和传授时,发现他们把争论中的措施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问题来看待。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学术界目前还没有对作为发起专家组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的这一概念形成足够的重视。坦白的说,当时对作者来说这个概念是很陌生的。作者自该项目结束时起便开始着手收集相关的材料进行研习,但至今尚未查找到国内对该问题的任何系统性的介绍或研究成果。作者深深地感到这与争论中的措施在发起争端解决程序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我国作为一个经常受到贸易摩擦困扰的贸易大国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对该问题的相关判例进行的系统分析和归纳工作,在进一步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深层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在WTO诉讼实践中具有的巨大参考价值便是无须赘述的了。 争论中的措施是因成员方对其WTO合法性产生争议,从而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具体措施。它被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第6条第2款中。上诉机构曾将其与书面形式、指出是否进行过磋商和提供一份法律依据概要这三项条件并列,作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四个必要条件。由于与争论中的措施的确认有关的法律制度几乎全部存在于以往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判例中,所以作者将整理和分析先例作为切入点,尽作者所能对涉及到该概念的全部判例进行了分析和归纳,进而分五个角度对“争论中的措施”在诉讼实践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第一章是措施的范围。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所做出的相关裁决,界定出了可以被认定为措施的行为应当归属于的六类情形。同时指明,措施的范围还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尚不成熟的制度。上述六类情形中有四类下的行为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够判断是否可以构成措施。 第二章“充分确认”的标准,分析了《谅解》第6条第2款的确认要求如何才能得到满足。特别是归纳出了当一项措施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没有被“明确描述”时,在不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是否满足了“充分确认”要求的若干标准。最后介绍了对争论中的措施所使用的产品和产业的确认标准。 第三至第五章分别分析了已经终止的措施、强制性或任意性法律以及“为遵守建议和裁决而采取的措施”作为争论中的措施时在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一个已经终止的措施可以作为争论中的措施得到审理;强制性和任意性法律在作为争论中的措施时的不同法律地位;“为遵守而采取的措施”作为一类特殊的争论中的措施所应当满足的特别条件等问题。 在对争论中的措施进行案例解析的过程中,注意避免拘泥于具体的诉讼问题,尝试了从该问题的分析中管窥世贸组织规则的法理,尤其是专家组和上级机构所遵循的条约解释原则。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纷繁复杂的大量相关判例中,对争论中的措施在诉讼实践中的适用要求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归纳。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这一概念进行全面的系统性介绍,本文是建立在分析现有的几乎全部相关判例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是比较精辟独到的归纳总结,点明了判例中反映出来的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观点的精髓,以期能够对今后的理论研究和诉讼实践起到辅助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