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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近年来,我国频发土地群体性纠纷事件,因为土地引发的矛盾事件不断升级,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在此背景下,如何合理的发挥政府职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农民的权益和保护耕地安全等就呼之欲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因此,有必要研究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和政府作用方式,从而改革土地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合理保护和配置土地资源。
由于当前的理论对于土地资源配置的研究多从土地的私人品属性、公共品属性和混合品属性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拥有多重功能的土地具备着多重财产属性,是私人品属性、公共品属性和混合品属性的集合体。本文基于土地的这一特殊性质,将土地定义为混杂品,力求以土地作为混杂品的角度来研究土地资源配置和政府作用。
本文从研究土地的性质出发,着重分析了土地的多功能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土地的多重财产属性。笔者把土地的功能分为三大类:农业生产功能、环境和保障功能以及辅助发展功能。指出土地的不同功能分别表现为不同的财产属性,使得多重功能融为一体的土地成为多重财产属性的集合,即混杂品。之后,文章在土地的功能组合和我国土地的法定分类的基础上,描述了混杂品的类型,分别得出了混杂品的理论类型和现实类型,并定义了三种混杂品类型:第一类混杂品,第二类混杂品和第三类混杂品。另外,文章还对土地资源配置原理和政府作用方式进行了论述,以明确概念,方便研究。
接着,本文在明确了混杂品的理论类型和现实类型、土地资源配置和政府作用方式以后,分别对第一类混杂品,第二类混杂品和第三类混杂品进行研究。本文在研究的时候,采用由部分到综合,由一般到典型的方式。先研究单一功能属性下土地资源的配置和政府作用,再综合考虑,对混杂功能属性下土地资源配置和政府作用进行研究。先从一般意义上研究混杂土地的资源配置和政府作用,再结合土地的生产活动,研究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在对第一类混杂品,第二类混杂品和第三类混杂品分别进行分析以后,笔者得出了结论。由于土地存在着多功能性和多重财产属性,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比较复杂,特别是不同用途的土地表现出的功能和财产属性都有差异,使得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而言之,政府要注重培育健全的市场机制以实现土地的私人品属性功能,同时要主动承担提供土地公共品属性的功能。对于土地的混合品属性功能,应该在市场和政府的有机结合下共同实现。
笔者认为,在土地资源配置问题上,政府往往缺乏一个既宏观又微观的视角,导致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不是因为管的太多造成“政府越位”,就是因为该管的没管产生“政府缺位”。因此,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一定要既明确土地环境和保障功能以及由此决定的土地重要地位,对土地的经营、开发和转让进行合理但不失严格的监督和管制。但是,在具体到不同用途,不同功能的土地上时,又不能“一视同仁”,政府应该考虑到土地的不同混杂特性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