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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纵向市场上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针对纵向约束产生了大量的争端和诉讼,纵向约束已经成为反垄断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从纵向约束的理论研究进程看,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产业组织理论开始关注制造商和经销商的纵向约束问题并展开研究,实施纵向约束的现实现象越来越普遍,可是国外对纵向约束的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巨大的转变。纵向约束中的转售价格控制、排他性交易等纵向约束手段在国际上长期作为反垄断执行的一部分,国外反垄断当局经历了从最早的“本身违法”到如今“合理推定”的变化。其内在逻辑是,纵向约束不仅存在反竞争效应而且存在着效率效应,具体的结果取决于纵向约束使用的市场环境和条件。我国《反垄断法》本质上也是遵循了“合理推定”的原则,这就为纵向约束的研究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本文在纵向约束背景下结合价格歧视、买方或卖方市场势力以及平台竞争对纵向约束的效应进行了研究。具体地,研究首先梳理了国内外纵向约束理论的研究成果,归纳整理出纵向约束理论的概念、特征、定价模式以及常见问题,以经济学中的博弈论为主要研究方法,仿真和数值模拟为手段,探索了纵向约束理论的定价策略及其影响。其次,在传统的纵向市场结构下,研究了不同背景下纵向约束的使用策略及其对福利的影响,对现有的纵向约束理论进行了扩充。最后,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研究了纵向市场中平台竞争体系下纵向约束手段的应用以及福利效应,拓展了纵向约束的应用背景和范围。论文共有七章,分别为引言、文献综述、不确定条件下的价格歧视与纵向约束、纵向结构下的排他性合同、制造商努力竞争以及RPM的反垄断效应、结论与展望。 本文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使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来建立文章的模型,运用比较静态的方法来分析外生参数对均衡结果的影响,分析企业采用不同的行为策略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运用案例研究、数值模拟和仿真的方法来验证本文的结论。按照“模型及其假设-均衡求解-比较静态均衡分析-案例分析”的研究思路,从现实市场出发抽象出关键特征作为模型的假设。根据模型假设,本文运用博弈论和最优化方法得到均衡结果,再根据均衡结果比较分析模型的经济学意义,并分析外生的变量对市场的影响。最后,本文分析了现实中的一些具体案例,以验证模型中的相关结论,并利用模型得到的结论为企业的决策制定和反垄断当局提供政策建议。 第三章通过区分消费者类型,研究了在需求不确定和价格歧视背景下纵向约束的效用。研究结果表明,在需求确定的条件下,两部定价对制造商是最优的。它不仅可以消除双重加价问题,而且可以最大可能地获取消费者剩余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这最大程度的减少了定价扭曲,社会福利水平是最优的。在需求不确定下,零售商为风险中性时不存在纵向外部性,零售商在实际需求高于预期需求时获得正的利润。零售商为极端风险规避时,制造商通过特许经营费来给予零售商保险,而通过提高批发价格来增加利润。制造商对零售商实施RPM时剥夺了零售商的定价权,因此当零售商为风险中性时,这等价于纵向一体化的结果;当零售商为极端风险规避时,制造商通过使批发价格等于零售价格对零售商完全保险同时获得预期垄断利润。当一类消费者占比例很大时,制造商采用RPM获利更少。下游零售商为竞争性时,如果市场完全覆盖,无论零售商是极端风险规避还是风险中性竞争使得零售商采用边际成本定价,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相等。在制造商使用特许经营费时,制造商的利润随着零售商差异化程度增加而上升。制造商对零售商使用RPM时,无论零售商是风险规避还是风险中性,零售价格都是预期的垄断价格,制造商获得预期垄断利润。零售商为风险中性时,使用RPM等价于制造商进行纵向一体化。在市场完全覆盖条件下,特许经营费对制造商仍然是最优的。制造商可以获得高于预期的垄断利润,这是零售商的利润转移的结果,社会总福利不变。 第四章研究了在互联网背景下,平台竞争模式对纵向约束效应的影响。通过对“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知名作家等签定排他性交易合同的研究,本文考察了排他性交易的内在逻辑和福利效应。研究表明,虽然消费者有广告偏好厌恶和广告偏好无差异两种类型,可是不存在排他性交易合同时平台获得的利润都相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随着广告偏好厌恶消费者占比的增加而增加。排他性交易是该博弈的均衡结果,对称的平台竞争使得均衡时与供应商签订排他性交易合同的平台是随机的。平台和供应商都未签订排他性交易合同时社会福利水平随着广告偏好无差异类型消费者的占比增加而减小。当消费者全部都是广告偏好厌恶时,排他性交易会增加社会福利水平。否则,排他性交易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第五章研究了存在零售商买方势力条件下,制造商努力的竞争以及RPM的反垄断效应。研究的结果表明,在本文给定假设下,规定上游两家制造商的对称性,上游制造商与零售商就单位批发价格和通道费分别进行讨价还价。基于不对称Nash讨价还价模型,可以得到最终的单位批发价格关于制造商相对讨价还价势力的函数,通道费关于制造商相对讨价还价势力的函数。通过仿真模拟可以发现,随着制造商相对谈判势力的增强,通道费变小。当制造商有一定谈判势力时,零售商会选择向制造商支付特许经营费的方式激励制造商提供努力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同样的,本文还解释了特许经营费的形成机理,这一费用不仅仅是下游较大谈判势力决定,而且也是考虑制造商努力的结果。即使制造商的谈判势力较小,由于其投资努力的成本较大,零售商仍有激励向其支付特许经营费激励投资努力。因此,即使零售商拥有绝对的讨价还价能力,可是为了鼓励制造商的投资努力,零售商会向制造商支付特许经营费。 除此之外,第六章还在共同代理框架下分析了上游制造商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推广等努力条件下采用转售价格控制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的问题,同时说明了茅台、五粮液等酒企行业和美赞臣、合生元等奶粉企业使用转售价格控制被罚的内在逻辑。研究结果表明,制造商使用线性定价时,虽然使用RPM可以增加零售价格和努力水平,但是制造商不会使用RPM。制造商使用RPM时,总是存在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在该均衡中批发价格等于边际成本,零售价格和制造商的努力水平都为垄断水平,两个制造商分享垄断利润。总之,如果制造商拥有全部的讨价还价能力,在共同代理框架下制造商没有动机使用转售价格控制。此外,两部定价可以使制造商达到默契合谋的结果而与是否采用转售价格控制无关。尽管如此,RPM的使用应该被反垄断当局应予以禁止。 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尽管价格歧视在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竞争策略,本文在纵向市场结构中分析了不确定条件下的价格歧视问题,而且考察了这个条件下纵向约束的结果,讨论了零售商进行价格歧视竞争时不同市场覆盖情况下的问题,研究了产品消费和社会福利特征以及反垄断政策的含义。 2、在以往对买方势力分析的结论上,本文分析了不同买方势力对制造商努力竞争的影响以及纵向约束的效果。这是对以往零售商之间努力水平的竞争模式的一种全新思考。 3、在平台竞争的结构下,考虑了排他性交易合同的排斥效应。与传统的纵向结构不同,平台竞争时平台不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收费获利而且可以收取广告费。在这种框架下,本文分析了排他性交易均衡存在的条件以及反垄断效应,为反垄断政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 由于纵向约束的研究不仅要考虑使用的手段,而且要依据研究的市场环境。因此,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对纵向约束手段的研究将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根据纵向约束的使用结果和效应,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可以采取合适的竞争策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有效地规避反垄断当局的制裁和惩罚。根据研究的相关结论和成果,本文希望在我国未来的产业发展战略和反垄断策略提供可能的依据,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