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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处于瘫痪状态。公司僵局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给予法律救济。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有自力救济和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方式包括解散公司和章程预先约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任命临时董事、强制收购股权等非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救济方式。解散公司将终结存续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公司僵局给予救济时,倾向于采取替代性救济方式,而对解散公司态度非常谨慎。《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立法首次关注公司僵局问题,但它仅仅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况下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对替代性救济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应当继续完善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基于现行法律框架,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故没有过多地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而是在对相关破解路径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从而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文章尽量关注实务界中关于破解公司僵局的制度设计,并针对实务进行具体制度的选择与设计。本文综合采用了比较法学、实证分析法学、价值分析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司法实务中破解公司僵局的各种路径的优缺点逐一进行了分析,以期能为引发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素材,以及对有关司法实务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介绍性章节,主要针对公司僵局的概念,形成原因,救济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以期能够清晰思路,为下文做好铺垫。文章首先以公司僵局的基本法律问题为起点,阐述公司僵局的概念和危害性。其次,由表及里地对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将学界关于公司僵局救济的理论基础逐一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提出在理论上破解公司僵局有哪些路径。藉由理性思考的阶梯,对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具体救济措施及其适用的优缺点加以论述。由于价值的衡量是打破公司僵局的各种具体方案设计的逻辑起点,而要完成这项工作,具体措施间的比较权衡与对其本身的理解掌握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第三部分针对公司僵局破解的具体措施,提出了若干总的司法指导原则。第四部分将研究视角投向到我国实践中的公司僵局问题上来。本文认为,公司僵局的救济应当首先考虑采取替代性救济方式,即便是法院也应尽量采用强制收购股权等救济措施来解决公司僵局纠纷,使处于僵局公司中的一方股东得以退出公司,既维护股东的利益也避免了公司解散。